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安排部署情况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法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2007年10月,国务院以第508号令公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确定每10年进行1次,并于2007年至2009年顺利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制定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2017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讲话中便提到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实际应用,充分说明了污染源普查工作意义重大。
(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保工作方面作出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下决心去产能调结构、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国务院成立了以张高丽副总理为组长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分别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印发后,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山东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6号),成立了由李群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省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17个省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普查领导小组。在当前全省各项发展改革任务异常繁重的情况下,仍成立专门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集中时间和力量做这项工作,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以实际行动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
(三)污染源普查是我省环保工作的重要基础。污染源普查是着眼于长远的重大决策,只有全面掌握环境污染源底数,才能进一步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霾,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长效污染防治措施。对于这项工作,我们环保厅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开会专题研究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印发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山东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的通知》(鲁环发〔2017〕171号),抽调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王安德厅长还专门作了 “普查工作时效性强,不管是人员、预算、方案等各个工作环节都要有保障”批示。
二、《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和印发过程
为确保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要求,省普查办起草了《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先是在全省环保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又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畜牧兽医局、省农机局、中国民航山东省监管局、济南铁路局等共20个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普查办认真研究并与意见反馈的部门、单位分别进行沟通与协商,最后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在相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会签。2018年1月16日,《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污染源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1.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2.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山东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按照现场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生活源锅炉清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人员、工作条件;落实普查项目经费渠道,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完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组织开展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和业务培训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核定,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各级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初步审核与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展普查成果分析,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完成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开展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污染源普查组织及实施
1.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2.普查组织及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建立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畜牧兽医局、省农机局、中国民航山东省监管局、济南铁路局等共21个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市、县(市、区)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六)污染源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市、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计划的制定,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省数据汇总、普查报告编制,数据加工利用,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成果开发应用等。
各市、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使用污染源普查经费的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各级应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